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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111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相關條件 申請期限(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臺北市 臺北市111年度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基準: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5.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補助預算總額度:新台幣46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111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連結: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PDF檔案
詳見公告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自111年3月15日起實施)
一、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https://solar.kcg.gov.tw),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本計畫自111年3月15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
三、旨揭計畫本年度基金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四、累積申請補助金額及賸餘可申請補助金額,於每週星期五前公布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 宜居之城網頁(https://solar.kcg.gov.tw/)。
五、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告資訊網:
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告資訊網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PDF檔案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 補助資格及範圍
1.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10或111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2. 同一設置場址(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認定應合併計算者) 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認定應合併計算者)當年度至多僅能申請補助1案。 3. 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二) 補助標準
1. 總設置容量在10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 總設置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3. 總設置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四、申請期間及文件
應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前填妥申請書1份並備齊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建物登記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後,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申請。
詳情請見新北市經濟發展局網址連結:
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申請公告
詳情請見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連結: 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壓縮檔案
詳見公告
臺東縣 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鄉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標準及對象:
(一) 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四)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本計畫為鼓勵臺東全民參與綠能發電,自110年度起放寬補助條件: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三等親內之親屬,皆可申請補助。
申請對象為臺東縣合法私有建築物、凡於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及完成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得備齊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申辦太陽光電補助相關作業。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1年1月1日起開放申請至111年11月30日止,本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號碼,再依申請補助號碼之順序審查,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即停止補助,請大家踴躍申請。
詳情請見臺東縣政府網址連結:
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情請見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連結:
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附件PDF檔案
詳見公告
桃園市 公告:桃園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於111年度停止補助 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自104年起推動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累計補助304案、裝置容量為30.24MW,補助金額達1.1億元。
有鑑於目前太陽光電案場標租(PV-ESCO)或融資等已發展為相當成熟商業模式,故自111年度起停止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詳情請見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網址連結: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_太陽光電設備補助公告
詳見公告
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十一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一)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定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者或陽光社區申請案或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二)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三)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依商業登記法取得商業登記者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三、補助標準: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十擇一)。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填妥補助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詳情請見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址連結: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太陽光電設備補助相關公告
詳情請見臺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連結: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PDF檔案
詳見公告
苗栗縣 苗栗縣政府111年度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一、目的: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願景,並帶動太陽光電 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基準:
1. 設置總設置容量在10瓩(含)以下者,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以下同)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4,000元。
2. 設置總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含)以下者,其 10 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 瓩部分,每瓩補助3,000元,至多補至30瓩,每 案補助金額上限為10萬元。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向本府提出補 助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補助期間屆滿前,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詳情請見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網址連結: 苗栗縣政府111年度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詳見公告
臺中市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企業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 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 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載,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 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資格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申請人依符合資格條件,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一)第一類型:取得111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並合法設立或立案登記之法人、商號或非法人團體。
(二)第二類型:取得111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之公寓大廈所有權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三)第三類型:取得111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並取得合法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不含特定工廠)。
三、補助標準:(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一)第一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
(二)第二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整。
(三)第三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總裝置容量100峰瓩(含)以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總裝置容量101峰瓩(含)以上,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整。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111年10月31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若符合資格給予補助,至補助款用罄止。
(二)以郵寄方式申請:申請文件以「A4大小以上信封袋」密封,並以掛號方式郵寄,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太陽光電補助)。
五、詳情請參閱補助計畫及相關附件或洽(04)2228-9111#31437 張小姐
詳情請見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址連結: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見公告